35岁IBM女经理地铁口猝死家属索赔百万
6月份,梁娅父母以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昨天上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死者家属、死者生前单位同事及10余家媒体共40余人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全过程,地铁集团和急救中心则只派了代理律师出庭。
家属:地铁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上午9点半,庭审正式开始,双方就"地铁集团和市急救中心对于梁娅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展开辩论,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地铁集团上,家属认为地铁集团在梁娅在其服务区域内遇到伤害时,懈怠救助,未对其依法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场后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抢救措施,即断然宣布梁女士死亡,因此亦依法应当对梁女士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家属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14837.6元;3、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丧葬费39867元;4、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各10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地铁律师:地铁安保义务是有限的
地铁集团代理律师则表示,梁娅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并非地铁的原因导致。地铁集团作为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安保义务主要是采取措施保证地铁的运行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其安保义务是有限的。地铁集团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设置了安保设施,做好了事前预防措施。
在发生梁娅倒地事件后,被告采取了措施,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保障义务。关于地铁站工作人员的谨慎,不能被视为不作为;地铁作为运营管理单位,不具备对车站范围内突发未知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倒地状况的乘客进行直接救治的能力,更没有全面救治的义务。地铁集团的代理人建议原告走工伤程序获得救济。
在庭审过程中,轮到地铁集团代理律师发言时,该律师说话特别慢,一个一个字地念,这遭到梁娅家属的抗议,认为地铁集团代理律师故意拖延时间,审判长也多次提醒该代理律师要注意节奏。
梁娅八旬老父梁庆余情绪过于激动,庭审过程中屡屡起身打断庭审,经审判长多次耐心劝导无效后,将其请出法庭休息平复心情。
焦点
地铁工作人员为何不第一时间拨打120?
梁女士表示,地铁集团《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施细则》5.1.3里有规定,"伤势严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送往就近医院",而地铁工作人员,却是在到达现场13分钟后,才拨打的120,而距离该地铁口只有1公里的地方,就是蛇口医院,地铁工作人员为何不按规定,第一时间拨打120或者送往医院救治。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地铁集团代理律师,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到拨打120这段时间,总共13分钟左右,这期间地铁公司是如何应对的,又做出了那些举措,希望代理律师能详细给予解释。不过,地铁集团代理律师并没有正面回答当时地铁内部是如何处置梁娅事件的,只是表示当时车站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公司OCC汇报了此事,至于做出了那些决定,则没有给予说明。
记者从一份《深圳市地铁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施细则A版)》5.1.3里规定"车站对伤势轻微的伤者(如有较轻的刮、划伤、碰撞伤痕等)进行简单的救助,若伤者需要可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伤势严重(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
根据该规定,如果乘客伤食严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然后在通知公安介入;而在梁娅事件中,地铁工作人员是在10点40分先拨打报警电话,然后才在10点46分拨打急救电话,顺序刚好相反。
工作人员为何不对梁娅实施急救?
监控录像显示,粱娅倒地是在10点27分,而地铁工作人员则在10点33分就赶到了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从地铁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到急救人员赶到的40多分钟里,地铁工作人员只是俯身下去看了看,对于跪趴在台阶上的梁娅,并没有采取更多的措施。
地铁集团代理律师表示,车站的工作人员,都经过急救培训,而且都是持证上岗,对于当时为何没有工作人员对梁娅采取急救措施,其没有正面回答,表示当时工作人员摸了梁娅的脉搏,发现已经没有心跳,判断可能已经死亡;不过,在2月27日,地铁方曾表示,当时工作人员呼叫梁娅没有回应,不清楚梁娅的身体状况,所以才不敢贸然施救。
梁娅姐姐梁女士表示,既然地铁工作人员都懂得急救知识,也都持证上岗,那为何不马上给梁娅做急救,地铁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后,大家自然认为有地铁工作人员在,理应会得到更好的救助,如果不是地铁工作人员在场,说不定有好心的市民经过,会给梁娅做急救,那样可能还能救妹妹一命;而监控录像里,过往的路人都穿着厚衣服,据天气预报,当天气温只有10多摄氏度,在那么长的时间里,梁娅跪趴在冰冷的台阶上,身上只有单薄的衣服,即使没有其它疾病,也会给活活冻死。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在法庭调查阶段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就案情进行了详细询问,并提出该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对于原告女儿梁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原、被告双方随即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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