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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废弃冷冻胚胎 离婚时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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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8-3-1 00:01

    【byb.cn 】(来源:北青报)作为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成熟方法,近年来,冷冻胚胎技术成为很多想要孩子的夫妻的选择。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与冷冻胚胎有关的案件,该案中,丈夫因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赔偿妻子3万元抚慰金。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男方因废弃冷冻胚胎被判侵犯女方权益的案件。


  丈夫单方废弃冷冻胚胎


  冷冻胚胎是伴随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是一种成熟的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这种技术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到长时间保存。因为成功率相对较高,这种技术成为很多想要孩子的人士的选择。


  2010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2014年底,夫妻二人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医院从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授精存活6个胚胎,王女士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余下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

  2015年2月,王女士回国工作,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关系也出现了裂痕。2016年7月,张先生起诉要求离婚,但是法院没有准许双方离婚。与此同时,存放在美国某州立医院的5个胚胎,因为张先生拒绝续费,半年后被院方销毁。后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此时,王女士才得知张先生一年前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便废弃了胚胎。因为不能接受,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抚慰金5万元。


  但张先生则认为,冷冻储存的5个胚胎,根据双方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的约定,每半年需要续费一次。2016年3月,因为对婚姻感到失望而停止续费,男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离婚后也不想让双方再有任何交集,因此废弃胚胎也是他的合法和正当的选择。


  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有的子女在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出生之前就应该得到同等对待。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


  张先生应当知道做辅助生殖手术对王女士身体有一定的伤害。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


  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也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权利。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夫妻有相互扶助义务,均应维护和促进对方的利益。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


  法院因此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女方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


  男方被判赔偿女方3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酌定张先生赔偿王女士抚慰金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也考虑到多个因素,比如,不是每个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个受精卵都能发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从女性体内获得多个卵子,才能保证有可以移植的胚胎,这就需要对女性服药进行促排卵治疗。女性到了生育年龄,体内卵子数是固定的,约为200多个。促排卵治疗后,一次可排卵多个,治疗后,女性更年期会提前。


  另外,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35岁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对来说,年轻女性较为容易接受胚胎废弃的事实。王某已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对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玄武区法院法官也提醒,婚姻中出现感情危机时,丈夫应当尊重妻子在试管婴儿手术中的特别付出,不可单方废弃胚胎,在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前,以尊重、理解的心态善意地维持冷冻胚胎的活力。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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