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频发"看病难"变"难看病"
【byb.cn 】(来源:新华社)从挂横幅、摆灵堂、大闹医院到恐吓、辱骂、伤医杀医……近期“医闹”事件频发,引发舆论慨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法律能否成为治理医患矛盾顽疾的妙药?在以法为纲的同时,维护医患和谐如何凸显以人为本的善意?
“医闹”频发 “看病难”变“难看病”
记者采访了解到,5月22日21时许,宁阳警方接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电话报警称“有病员家属在重症监护室里人员较多,情绪激动”。经了解,宁阳县宋某某因邻里纠纷被打伤后在该院重症监护室治疗。当医生对宋某某实施抢救时,重症监护室内有十余名其亲属、朋友,情绪激动。期间,宋某某丈夫袁某某因突发疾病也被送至该医院急诊室抢救治疗。
随后,宋某某、袁某某于次日医治无效先后死亡,情绪激动的亲属打伤了三名医生。医生于某接受调查时称在治疗过程中曾受到患者亲属持刀威胁,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全面调查。
持刀威胁、殴打辱骂、伤医杀医……近段时间以来,类似事件屡次发生。记者采访发现,频繁发生的伤医事件让不少医护人员对职业安全担忧,一些医生坦言自己害怕上班。
湖南省人民医院副院长向华告诉记者,伤医事件最让医生心寒,因为这样的事情可能发生在每个医生身上,让人没有安全感。一位临床主治医生无奈地说:“以前是患者‘看病难’,现在是医生‘难看病’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打。”
记者在山东、湖南、江西等地采访发现,目前,大型公立医院已经成为医患纠纷高发区。大医院普遍人满为患,患者排队等待时间长,诊治时间短,极易产生烦躁情绪。而由于收治危重病人较多,手术科室、急诊科室、儿科、耳鼻喉科等也已成为医患矛盾激化的“重灾区”。
从医近30年,因受托向非自己主治的病人家属传话而被家属围殴的江西省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肖祖克说,从未想过自己会因此被全国关注。在他看来,比拳打脚踢更值得关注的是,任何不以法治为基础的医患“和谐关系”只能是一厢情愿。
“医患之间缺乏一定的信任。”湖南省岳阳市卫计委副主任胡小军认为,医疗行为失范、医改不到位,加上依法管医缺位、公民健康素养缺乏等综合因素,导致医患矛盾不断激化,医患关系对立、割裂。
“医闹入刑”能否根治顽疾?
医患关系恶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医闹”,成为涉医管理的社会难题。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以“闹”维权,不排除恶意索赔、追求非法利益的可能,但也存在现有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导致合法维权难,而非法索赔又得不到惩处。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医患纠纷解决主要依赖医患协商、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而作为调解合法依据的医学鉴定短则几月、长则一年半载,让群众难以接受。若走司法程序,更要耗费时间和金钱。还有一些群众认为,医疗纠纷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果有“偏向”医院的嫌疑。
另外,一些医务工作者坦言,医院对“医闹”通常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而伤医辱医行为又常因取证难不了了之,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医闹”。
为解决这些问题,今年3月,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等多项措施。去年底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更将“医闹”入刑,首要分子最高可判7年。
“在当前伤害医护人员和严重干扰医疗秩序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医闹入刑’表明了我国依法打击‘医闹’和保护广大患者及医护人员权益的强大决心,对‘医闹’将具有积极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北京腾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维强说。
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医闹入刑”定刑少,执行很难。“一是界定‘医闹’难,二是执法部门有所顾虑,三是社会舆论对‘人财两空’的同情掩盖了‘医闹’的犯罪本质。”
根治“医闹”还需多管齐下
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普遍认为,遏制“医闹”,防止和解决医患纠纷,还需要多方发力、综合治理。
“单靠刑法惩治‘医闹’,仍不能营造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一下子就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宋维强说,“医闹入刑”需要出台相应的详细司法解释,使司法机关对“医闹”的打击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畅通医疗纠纷中医患申诉、鉴定、赔偿和解决的正常渠道;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在寄希望于刑罚的终端治理之余,相关部门尤其是医院更应该将治理前移。”江西省社科院研究员马雪松认为,对医疗纠纷,应做更多周到细致的工作,特别是要畅通患者及其家属的维权渠道。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多地群众普遍认为,解决医患矛盾顽疾,除了医疗机构提高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外,一些行医行为还有待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公信力有待提高,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尚需完善。
湖南湘雅医院院长孙虹表示,应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引进律师,设立医患沟通室和法律咨询室。对高风险重大手术患者、采用新技术和特殊药物治疗患者等进行特约谈话告知,就患者的手术方案等以及患者家属的权利义务等相关情况,进行充分告知和沟通。
还有一些专家建议,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置懂法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专职调解员,聘任法律、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完善调解制度,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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