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早高峰被挤成瘫痪获赔26万
【byb.cn 】(来源:新京报)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2014年1月15日,56岁的乘客刘先生早高峰在天通苑北站乘坐地铁5号线被挤撞致四级伤残,于是他以地铁运营者未尽到保障义务为由,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昌平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两家地铁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费等共26万余元,并要求二家公司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被挤昏迷后四肢瘫痪
家住昌平的刘先生称,2014年1月15日7时许,当时56岁的刘先生在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准备乘车。刷卡进站后,刘先生排在车门上车口的第三位,在车门打开瞬间,因后面乘客快速向前拥挤上车,瞬间将原告挤至车内,撞到对面车门,致使他疼痛昏迷。
刘先生称,事发时他被撞晕在车厢内,醒来后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地铁站管理人员才将刘先生抬出,后其被救护车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经999急救中心抢救治疗5天后,刘先生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后经诊断伤情为颈髓震荡损伤,致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刘先生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于是他以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为由,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地铁公司辩称无过错
去年3月,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被挤伤的刘先生当时坐着轮椅参与了庭审。
“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庭审过程中,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表示,在客运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直接针对旅客导致的,且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没有过错,则承运人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并不构成无过错责任。
两家地铁公司称,事发时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刘先生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地铁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因此并不是实际侵权人。两公司还指出,医院的确诊病历等显示,刘先生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我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有广播语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车,现场有安全督导员组织疏导,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也对原告采取了现场施救”,两家地铁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还表示,他们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为保证安全运营车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乘客享有乘坐轨道交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能将保护自身的权利过分依赖于企业行为。
两家地铁公司认为,地铁公司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险,并就医药费赔偿事宜提出解决方案,是刘先生主动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再次起诉到法院,其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判决地铁公司未自证尽到合理安保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地铁天通苑北站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
而事故发生于地铁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故刘先生之受伤虽非二被告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两家地铁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被挤昏迷后四肢瘫痪
家住昌平的刘先生称,2014年1月15日7时许,当时56岁的刘先生在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准备乘车。刷卡进站后,刘先生排在车门上车口的第三位,在车门打开瞬间,因后面乘客快速向前拥挤上车,瞬间将原告挤至车内,撞到对面车门,致使他疼痛昏迷。
刘先生称,事发时他被撞晕在车厢内,醒来后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地铁站管理人员才将刘先生抬出,后其被救护车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经999急救中心抢救治疗5天后,刘先生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后经诊断伤情为颈髓震荡损伤,致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刘先生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于是他以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为由,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地铁公司辩称无过错
去年3月,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被挤伤的刘先生当时坐着轮椅参与了庭审。
“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庭审过程中,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表示,在客运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直接针对旅客导致的,且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没有过错,则承运人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并不构成无过错责任。
两家地铁公司称,事发时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刘先生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地铁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因此并不是实际侵权人。两公司还指出,医院的确诊病历等显示,刘先生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我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有广播语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车,现场有安全督导员组织疏导,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也对原告采取了现场施救”,两家地铁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还表示,他们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为保证安全运营车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乘客享有乘坐轨道交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能将保护自身的权利过分依赖于企业行为。
两家地铁公司认为,地铁公司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险,并就医药费赔偿事宜提出解决方案,是刘先生主动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再次起诉到法院,其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判决地铁公司未自证尽到合理安保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地铁天通苑北站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
而事故发生于地铁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故刘先生之受伤虽非二被告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两家地铁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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