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违法生二胎单位无权开除
淡女士于2007年10月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编辑,双方劳动合同签至2016年。
2012年,淡女士在未取得生育许可的情况下生育了二胎,在公司未批准休产假的前提下,便不再到传媒公司上班。
2013年2月,传媒公司以淡女士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淡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传媒公司在一审时称,淡女士于2012年12月向公司申请休产假时才告知本次生育属于二胎,但未按要求提交《生育服务证》,故公司未批准其休产假申请。淡女士此后擅自离岗属于旷工行为,公司与淡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淡女士辩称,自己获得公司领导口头同意后休产假,不存在旷工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淡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传媒公司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淡女士在生育前向传媒公司提出休产假申请,传媒公司因淡女士未提供《生育服务证》而未予批准,并以淡女士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传媒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及与淡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未规定上述情形下可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传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各地政策不一北京不能予以开除
二中院劳动争议办公室法官窦江涛介绍,2013年、2014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因女职工生育二胎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3件和2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而2011年至2012年,法院没有受理该类案件。
窦江涛透露,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均为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其中4起案件系用人单位直接以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窦江涛表示,违法生育二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但是处罚应该由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更不能予以开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做了相关规定,那么可以予以处罚。比如江西省将“违法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开除”列入了江西省的地方性法规。
但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规定可以开除,而仅规定要予以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因此一旦女职工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就不能予以开除。
对于非法生育二胎者是否可以像其他产妇一样享受休产假的权利,窦江涛认为,这类女职工可以享受与生育第一胎时的同等待遇。虽然可以休产假,但是这类女职工分娩时的住院费和医药费需要自理,产假期间也不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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