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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宾馆会情人猝死儿子索赔1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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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2-10-22 09:24

  【byb.cn】 (来源:广州日报)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罗云)父亲与情人在开房过程中猝死,儿子将情人和宾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28万余元。近日,罗湖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对死者死亡存在过错,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儿子:告上法庭索赔巨款

   

  4月2日7时许,刘某登记入住被告郑某经营的某宾馆。半个小时后,被告邓某惊惶失措地从229号房间出来,对值班服务员称刘某突然昏过去。服务员马上拨打112和110电话。救护人员到达后,对刘某进行紧急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罗湖区公安分局翠竹派出所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初步分析,认定刘某是在性交的过程中突发死亡,排除谋杀等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罗湖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认定刘某的死亡原因为:应系猝死。

   

  据了解,刘某和妻子于2000年离婚,但和妻子仍然生活在一起,并一起经营一家餐馆。刘某儿子刘某超在法庭称,邓某认识自己母亲,也知道其父亲与其已离婚的妻子仍然共同生活。因此父亲的死亡与邓某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必然关系,邓某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另外,其父亲是在郑某经营的场所发生意外死亡,其父亲的死亡与该宾馆的过错存在一定必然关系,宾馆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遂起诉两被告支付原告直系亲属刘某死亡赔偿金共计1284430元。

   

  情人:辩称性行为不算侵权行为

   

  被告邓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除了和死者发生性行为之外,没有对死者实施任何可能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性行为是人类乃至动物非常普遍的繁衍后代的本能行为,性行为本身不会导致行为人的死亡,因此被告与死者之间的性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在死者发生意外后,自己也尽到了普通正常人所能尽到的救助义务。

   

  而被告宾馆老板郑某答辩称,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其死亡的结果或可因时间、饮食、体能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但不会因为地点(宾馆、酒店、招待所或其他)的改变而发生逆转,刘某的死亡与自己绝无关系。

   

  据他介绍,因案件发生于宾馆,原告一方又过度维权,导致招待所几无生意,只得低价转包他人,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自己也是受害人。

   

  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最终驳回诉求

   

  罗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刘某的死亡为猝死,且没有检验出有害物质,而公安机关亦排除他杀的可能。被告邓某与死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虽应受到道德谴责,但邓某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被告郑某经营的宾馆虽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郑某雇请的工作人员在得知刘某晕倒后已立即致电120呼救。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并且两被告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刘某死亡。

   

  因原告主张两被告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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