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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子疑5岁女儿非亲生怒告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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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6-7-28 00:01

    【byb.cn 】(来源:人民政协网)杭州建德的陈先生发现,离婚后跟自己一起生活的女儿,怎么越看越不像自己。结果,一纸亲子鉴定证实了他的猜测:孩子并非亲生。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


  陈先生今年35岁,2009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离异的王女士,王女士比他大了十一岁,在镇上开了一家理发店。两个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


  2011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第二年11月,王女士生下一个女儿。陈先生称,婚后两人有过短暂的“甜蜜期”,但后来因为自己长期在萧山工作,和王女士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变淡。


  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跟随陈先生共同生活,所需抚养费均由陈先生负担。


  其实,自从女儿出生后,陈先生就一直觉得女儿不像自己,常常因为这个原因,和妻子发生口角。离婚后一个多月,陈先生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心中的疑惑变得越来越大。于是陈先生和前妻重新协商,将女儿变更为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内心挺纠结,对女儿也很想念。所以,他又多次带女儿到萧山等地游玩。


  看着眼前活泼、可爱的女儿,他很想知道女儿是否自己亲生。为彻底揭开谜团,2015年6月,陈先生带女儿到上海进行亲子鉴定。报告显示,女儿并非亲生。虽有心理准备,但面对现实的结论,陈先生一时难以接受,当天就跑到王女士的店里大闹一场。


  公安接警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之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其付出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王女士与他人所生育的小孩,王女士在明知的情形下,仍通过离婚协议方式,确定由陈先生抚养女儿,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陈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女儿出生后基本随王女士共同生活,离婚后女儿随陈先生仅共同生活一月多,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损失为9000元。


  基于王女士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隐瞒女儿非陈某亲生的事实,酌情确定王女士赔偿陈先生精神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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