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个月仅4天不加班猝死
【byb.cn 】(来源:现代快报)公司员工在长时间连续加班的情况下,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此前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20%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悲剧:一个月仅4天不加班,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几个刚成家不久的儿女,平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前年3月中旬,他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赶上高峰期,一个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
焦点:加班非强制,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之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的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会因业务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亦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面对争议焦点,法庭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判决:加班时间超法定上限,公司赔20万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公司的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盼盼介绍,不论文某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由所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文某母亲、妻子及子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后文某家属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日前,苏州中级法院二审后,综合各因素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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