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塑料咖啡搅拌棒7月1日起禁用

【byb.cn 】(来源:北青报)4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详解”。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重点行业中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自7月1日起,北京餐饮业全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咖啡搅拌棒。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北京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包括: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此外,在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中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其中,北京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北京市建成区外卖(含堂食打包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本市建成区、景区景点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自2021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咖啡搅拌棒。而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北京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零售业(含门店或电商提供的零售配送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自2026年起,北京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北京市建成区举办的各类展览、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处罚:未遵守“禁限塑”规定将处以罚款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上述要求均有法规明示。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列入淘汰类产品。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ー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文/记者 张鑫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北京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包括: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此外,在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中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其中,北京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北京市建成区外卖(含堂食打包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本市建成区、景区景点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自2021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全市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咖啡搅拌棒。而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北京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零售业(含门店或电商提供的零售配送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自2026年起,北京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北京市建成区举办的各类展览、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处罚:未遵守“禁限塑”规定将处以罚款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上述要求均有法规明示。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列入淘汰类产品。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ー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文/记者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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