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一分钟暴亡医院被判赔20万
患者输液时过敏暴亡
苏北某市市民林志江曾因食道癌在2001年做过手术,手术后,经常发生胸闷气喘等情况。2010年8月,林志江住进了苏北某医院,做了CT后发现,两侧胸腔有中等量积液,心包则有重度积液。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做了药物皮试,显示林志江对强力阿莫仙过敏,皮试呈阳性。经过治疗,林志江在10月出院。到了11月某日,林志江又因反复胸闷气喘入住南京某医院。医院检查后,决定给予利尿、抗感染等治疗。当天下午一点多,医院给林志江输注了头孢曲松钠2.0后仅仅一分钟左右,林志江突然大喊一声“我痒”,一下子坐了起来,双手胡乱地抓向自己的喉咙,随后迅速出现颜面青紫,呼吸停止。虽经抢救,但林志江病情仍迅速恶化,下午3点多死亡。
林志江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有过错,要求赔偿,但遭到了医院的拒绝。林志江的家属随即将医院告上法庭。家属认为,护士在给林志江挂水时,林志江告知护士自己有“青霉素、头孢”皮试阳性,但护士并没有理睬。而且,医院虽然承认没有做皮试,但拒绝提供一切治疗记录,甚至连输液瓶都自行处理。在抢救时,医院也没有进行气管切开,甚至连插管都没有做,尸检显示林志江存在喉头水肿,血中代表自体急性免疫反应的指标高达正常人的数百倍。经计算,家属认为医院应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医院被判担责4成赔20万
法庭上,医院辩称,入院时接治医生已认真询问过患者病史,患者当时明确否认有药物过敏史,且患者提供的苏北某医院的入院记录中也明确记载“否认药物及食物过敏史”。此外,国家药典及该药物的药品说明书均未规定要求抗生素头孢曲松钠使用前作皮试,患者自身的多种基础疾病,尤其是存在大量心包积液、胸腹腔积液,才是导致病情突然恶化的真正原因。所以,医院不存在过错。
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的分析意见认为,死亡系在自身严重疾病的基础上发生超敏反应所致,与使用“头孢曲松钠”存在因果关系,但医方无医疗过错行为。死者家属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鉴定书认为,林志江在苏北某医院就诊时,有强力阿莫仙皮试阳性的病史,南京某医院在使用头孢曲松钠之前,未能有针对性地询问药物过敏史,存在过错。发生过敏性休克反应后,医院对病情判断不够准确,其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京某医院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相对次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医院对患者林志江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林志江损失总计为40多万,因此判决南京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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