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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悟本事件的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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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0-7-1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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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对本刊记者表示,根据其对张悟本“咨询”行为的观察,这实际上是一个诊疗行为,可构成非法行医。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其中对“诊疗活动”的界定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卓小勤认为,在张悟本对客户“咨询”的过程中,其挂号、问诊、开方子等整个流程很容易让人相信张悟本就是中医,这实际已完全抵消了悟本堂门口那道“非医疗食疗专业机构”的声明作用。“门口的声明不是给老百姓看的,是给相关行政部门看的,以规避法律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亦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张悟本在电视节目中开讲座,出版《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在“悟本堂”接受病人挂号并开具处方的行为,应该属于医疗活动的性质。

 

  在《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中有关于张悟本的身份介绍,其中有一项是“著名中医世家”,易胜华认为等于间接表明自己的“中医”身份,至少也是试图给人造成这样的一种误导。同时,易胜华也看过其发表的关于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症的调治内容。“如果张悟本在接待患者咨询的时候,向患者提供了类似的治疗建议,这与执业医生坐诊并无区别。张悟本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对其处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中的新罪名。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历来存在诸多争议。

 

  卓小勤认为,对医师施行准入制度,其核心在于保证患者的就医安全。如果冒充中医,用自创的所谓食疗的方子去为患者治病,即使方子本身既无功也无过,这也是不允许的,如果患者因此停服其他药物而延误病情就更要负责了。

 

  卓小勤提到了上世纪80年代北京著名的王淑华还阳草案件。“王淑华就是一个乡下的老太太,她就是用白薯藤做成了胶囊制剂,自称可以治癌症,当时在北京做广告,而且她是跑到部队的一个干休所的卫生所来非法行医。她本身没有行医资格。这个案件在1991年就已经判了,当时并无非法行医罪,是用制作销售假药之罪名判的。”卓小勤说,“新鲜的白薯藤咱们都可以吃,实际上没有任何的疗效,对人体也没有害,但是因为其销售行为可以耽误人家正常治疗问题就严重了。这一案件中非法销售的假药虽然没有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但嫌疑人仍被判了刑。”

 

  “根据中医理论指导,有的食品属于食药同源,比如枸杞、红豆、绿豆等,并都称可以治疗疾病。所以不论食疗方子是否有疗效,其行为主体都可构成非法行医。尤其是张悟本坐堂行医,自称中医,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为病人开具所谓食疗处方,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的特征。”卓小勤说。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持不同意见。“从法理上讲,如果读者按照张悟本在《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中提供的方法进行食疗,导致病情恶化或延误,很难要求张悟本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张悟本的书,只是提供了一种养生方法,其在科学领域的真伪并不妨碍其公开发表。”曲三强说,“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否具有科学性不是作品发表权的前提条件。至于公众由于缺乏认知而采信某种说教和观点,很难归责于作品作者。”

 

  对于张悟本的非法行医定罪,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律师对本刊记者表示,他认为很难认定。“张悟本的行为现在并未看出有造成严重的情节后果,其也并没有开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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