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重度心脏病入院7天未能手术亡
家属曾组织30人献血
杨先生的家属诉称,2012年1月8日,55岁的杨先生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前往河北迁安市中医院治疗,并于当日晚8时许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Ⅱ型)主动脉瓣关闭不全,高血压病。
家属称,医院交待,患者病情严重,须尽早手术,夹层动脉瘤有随时破裂、引起大出血及急性大出血等死亡危险,并收住入院。然而,杨先生入院后,医院却不进行手术治疗,最终导致杨先生于2012年1月14日死亡。
家属起诉要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院方辩称,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同意赔偿。杨先生在该院就诊期间,北京市存在“血荒”问题,不能及时配血。患者的手术需准备足量血液才能进行,否则风险会更高。
杨先生家属反驳称,杨先生住院期间,因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没有血源,家属组织同村人员及亲属共30人分3次来北京献血,献血时指定了用血人就是杨先生,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家属出具了11个献血证,上面显示,献血时间在2012年1月10日至1月12日,采血单位为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病历没写未手术原因
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由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析认为:根据辅助检查,杨先生就诊时有明确急诊的手术指征。医方心血管内科会诊意见:手术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上级医师查房多次交代“患者夹层动脉瘤有随时撕裂风险;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积极完善术前检查、配血,限期手术”。医院充分告知病情危险性及尽早手术治疗原则,患方进行了签字,要求积极抢救治疗,并积极配合术前准备。杨先生住院达7天,医方仍未实施手术;在病历中没记录推迟手术的原因、术前准备的进展程度及告知杨先生未手术的原因,医方存在不足。
杨先生于2012年1月14日零点50分经积极抢救近两小时无效,丧失了手术治疗的机会。
法院认定医院担责20%
关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杨先生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指出,杨先生的家属要求积极抢救,同时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杨先生入院后,时有发烧、心肌缺血损伤,不利于手术和增加了他随时发生危险的因素。杨先生于住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与医方在术前准备欠积极有关,医方存在不足。
同时,杨先生入院后病情进一步恶化,为临床治疗和手术带来了困难,其自身所患疾病的危重性及疾病的演变是导致死亡的根本性原因。
综上,医疗过失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值为10%,责任程度为轻微,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以及有关病历等证据可证实,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充分告知了患方病情危险性及尽早手术治疗原则,患方进行了签字,要求积极抢救治疗,并积极配合术前准备。但是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未实施手术,病历中没记录推迟手术的原因、术前准备的进展程度及告知患方未手术的原因,存在不足。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上述不足与患者的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比例确定为20%。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杨先生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组织人员献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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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应急用血医院可临时采血
记者从北京市红十字会血液中心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根据互助献血程序,将由医院方出具一张《家庭互助献血申请单》,上面写明医院名称、申请日期,以及患者个人信息,并有医院输血科盖章。该份申请单交由患者,到北京市血液中心献血后,填上此单相关事项,连同领取的《献血证》交回医院方。随后,血液中心会向医院发配相应血量供患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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