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剖宫产孩脑瘫医院判赔248万
【byb.cn 】(来源:京华时报)孕妇周女士因胎心监护异常,到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治疗。上级医师查房已决定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院在3个半小时后才实施剖宫产手术。男婴出生后重度窒息,最终成为脑瘫患儿,构成一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承担80%责任,赔偿患儿248万余元。
>>原告
院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患儿小刚(化名)的家属称,小刚的母亲周女士于2011年11月开始在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2012年5月12日,周女士做产前常规检查,结果显示胎儿窘迫,胎心监护异常。周女士说,虽然她产前出现不适合顺产的指征,但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坚持让她顺产,经使用催产素催产无效,才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致使小刚在宫内窘迫时间过长,当日出生后患上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并导致重度窒息,遗留严重后遗症。
小刚出生后,被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最终还是患上缺氧缺血脑病、癫痫、婴儿痉挛、中枢协调障碍等疾病,成为脑瘫患儿。
小刚的家人认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对孕妇分娩风险认识不足,在胎儿出现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选择剖宫产手术;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后未得到及时抢救,故起诉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0余万元。
>>鉴定
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期间,原告申请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受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称,当日16时,周女士经检查显示胎心基线平直,基线率高,并伴有变异减速,经上级医师查房已决定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方至19时30分方实施剖宫产手术。
鉴定认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系导致小刚重度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脑病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E级(60%-90%);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发现存在过失。
2014年7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小刚构成一级残疾;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需要长期护理和营养;后期需要不断康复训练;所需残疾辅助器具包括轮椅、助行器及踝足矫形器等。
>>判决
通州妇幼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北京军区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小刚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不服,上诉要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不认可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鉴定意见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质,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对小刚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北京军区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护理费占大头不够可再起诉
判决书显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共有10项。除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占了赔偿金额总数的大部分。
在护理费一项中记录着:小刚为一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根据小刚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护理费的数额为1708200元(18年×365日/年×130元/日×2人,从小刚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1366560元。如此后再发生护理费,小刚可再行主张。
在营养费一项中记录着:根据鉴定结论,小刚需要长期营养,根据小刚的实际情况、鉴定结论,酌情确定营养费的数额为328500元(50元/日×365日/年×18年,从小刚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262800元。如此后再发生营养费,小刚可再行主张。
在残疾赔偿金一项中记录着:具体数额为806420元,医院承担80%,为645136元。
>>原告
院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患儿小刚(化名)的家属称,小刚的母亲周女士于2011年11月开始在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2012年5月12日,周女士做产前常规检查,结果显示胎儿窘迫,胎心监护异常。周女士说,虽然她产前出现不适合顺产的指征,但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坚持让她顺产,经使用催产素催产无效,才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致使小刚在宫内窘迫时间过长,当日出生后患上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并导致重度窒息,遗留严重后遗症。
小刚出生后,被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最终还是患上缺氧缺血脑病、癫痫、婴儿痉挛、中枢协调障碍等疾病,成为脑瘫患儿。
小刚的家人认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对孕妇分娩风险认识不足,在胎儿出现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选择剖宫产手术;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后未得到及时抢救,故起诉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0余万元。
>>鉴定
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期间,原告申请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受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称,当日16时,周女士经检查显示胎心基线平直,基线率高,并伴有变异减速,经上级医师查房已决定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方至19时30分方实施剖宫产手术。
鉴定认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系导致小刚重度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脑病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E级(60%-90%);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发现存在过失。
2014年7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小刚构成一级残疾;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需要长期护理和营养;后期需要不断康复训练;所需残疾辅助器具包括轮椅、助行器及踝足矫形器等。
>>判决
通州妇幼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北京军区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小刚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不服,上诉要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不认可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鉴定意见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质,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对小刚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北京军区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护理费占大头不够可再起诉
判决书显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共有10项。除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占了赔偿金额总数的大部分。
在护理费一项中记录着:小刚为一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根据小刚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护理费的数额为1708200元(18年×365日/年×130元/日×2人,从小刚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1366560元。如此后再发生护理费,小刚可再行主张。
在营养费一项中记录着:根据鉴定结论,小刚需要长期营养,根据小刚的实际情况、鉴定结论,酌情确定营养费的数额为328500元(50元/日×365日/年×18年,从小刚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262800元。如此后再发生营养费,小刚可再行主张。
在残疾赔偿金一项中记录着:具体数额为806420元,医院承担80%,为64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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