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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仁血案看中国医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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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1-9-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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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拖不决的案子成了王宝洺的心结。他经常说:“把这事赶紧解决,早点了结,就解脱了”

 

  2008年7月,王宝洺将同仁医院和肿瘤医院一起告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共索赔1700多万元。

 

  起诉书称:同仁医院违反诊疗常规,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操作草率,未将肿瘤组织全部切除,直接导致手术失败。

 

  王宝洺认为,他以教学为业,同仁医院的手术导致他丧失发声功能,终生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书画家行业属于特殊群体,年龄越大,价值越高”。按照手术前的收入水平,未来的30年,他的误工费共计1500万元。

 

  王妻解释,王对肿瘤医院的治疗没有意见,之所以把它也拉进来,是因为同仁医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肿瘤医院在朝阳区。他希望能在朝阳区起诉,害怕东城区法院偏向同仁医院。

 

  谁也没有料到,此次诉讼会如此漫长而艰难。

 

  起初,法院委托东城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王宝洺认为,同仁医院交给法庭的病历,存在伪造、病程记录不全等问题。

 

  2008年9月,东城区医学会发函称,由于患者对医疗文书多方面存在质疑,故在未能明确病历真伪之前,医学会不能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现中止王宝洺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009年初,朝阳区法院认为,案件与肿瘤医院关系不大,在王同意对肿瘤医院撤诉后,将案件移交东城区法院。

 

  2009年6月、8月和2010年11月,东城区法院曾就病历的真实性进行了庭前谈话,让双方表达质证意见。王宝洺坚持认为,同仁医院提交法庭的病历不真实。他认为有三方面的问题:事后添加、病程记录不全、伪造。

 

  他的主要依据是,同仁医院提交法庭的2006年10月23日出院日志中,添加了“鳞状细胞癌,前切缘未见肿瘤,后切缘见部分肿瘤”字样;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中缺少五天的记录;有三天的查房记录,徐文医师签名属他人伪造。

 

  同仁医院辩称,徐文授权其他大夫签署,这恰恰证明她在查房,由其他医生记录。只要有病例记录,就能证明大夫查房。另外,那年的10月有几天,徐文去上海开会授课,委托主治医生在住院病历上代为签名,这并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

 

  据王的代理律师称,王宝洺坚持认为,“医院提供了假病历,他们就要输官司,就要赔钱”。

 

  王宝洺在博客中称,“根据卫生部2005年1月21日《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认为,被告同仁医院没有如实提供相关病历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熟悉该案的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王宝洺对索赔数额寄望过高,“显然是不懂法”。而且,他固执于病历的细枝末节。其实,部分的涂改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由于王宝洺坚持认定同仁病历为假,诉讼程序停滞不前。于是,鉴定中心就把这个“皮球”踢给了法院。

 

  根据北京高级法院关于鉴定的指导意见,对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应该由法院作出认定。可是,东城区法院迟迟未就病历的真实性作出定论。一年后,2009年9月东城区医学会发出终止鉴定函。

 

  2010年1月,东城区法院又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基于同样的原因,司法鉴定也陷于停滞。

 

  该中心负责人谢和平对财新《新世纪》记者称,若医患双方对病历的真伪存在争议,必须要在法院通过质证,然后得出结论;最后,作为委托方的法院要向鉴定中心作出明确的指示,即依据哪些病历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没有资格判断材料的真实性。

 

  但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始终没有作出定论。据了解,王的代理律师在王宝洺的要求下,多次催促法院给鉴定中心发函,确定鉴定材料。法院的人总说,“要请示领导”,或者“再等一等”。

 

  王宝洺也曾去当地卫生局的调解中心反映情况。对方说,“你都告到法院了,我们管不了。”

 

  久拖不决的案子成了王宝洺的心结。他和律师跑了多趟法院。他经常说:“把这事赶紧解决,早点了结,就解脱了。”

 

  在发生血案的当天上午,在王宝洺要求下,其代理律师再一次致电法官。法官说,如果王宝洺着急,“让他自己来找我”。于是律师向王宝洺电话转述了法官意见。

 

  对着电话,王宝洺平静地说:“谢谢你,费心了。”放下电话,他对头痛卧床的妻子说:“我出去一趟”。

 

  几个小时后,夫妻两人再次见面时,血案已经发生。一家人的命运从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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